(2016)川0191民初1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新都区康兴酒店用品经营部与曾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都区康兴酒店用品经营部,曾昌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329号原告新都区康兴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39号润贸酒店用品城26栋10号。经营者卢侬侬。被告曾昌明,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新都区康兴酒店用品经营部诉被告曾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林旭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曾昌明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新都区康兴酒店用品经营部诉被告曾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炼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