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良平、陈林森与张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平,陈林森,张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11844号原告刘良平,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陈林森,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刘良平。被告张斌,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刘良平、陈林森与被告张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两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刘昂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在庭前向本院邮寄了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张斌在其向人民法院递交的书面材料中提到,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5月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两原告继续租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翔黄公路100弄银南翔佳苑XXX号楼201室。2016年8月17日,两原告搬出本案所涉的房屋。2016年8月18日,两原告与被告进行房屋交接,交接时发现原告尚欠水费120元、主卧房门锁更换费100元,同时双方对押金的退还存在争议。被告认为两原告应当支付拖欠的水电费、门锁修理费,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提前搬走属于违约,应当向被告支付一个月押金作为违约金,此外,被告仅同意退还两原告一半的押金。两原告针对被告的书面意见表示,不存在被告所述的水电费和门锁费,押金应当全额退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后查明,2015年5月10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将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翔黄公路100弄银南翔佳苑XXX号楼201室房屋出租给两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月租金为2800元。2015年5月10日当天,被告向两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取两原告三个月房租和一个月押金共计11200元。签约后,被告依约定将相关房屋交付两原告使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两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协议,约定两原告继续租用相关房屋,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对租赁期限也未明确约定。2016年8月17日,两原告搬离了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翔黄公路100弄银南翔佳苑XXX号楼201室房屋,但被告未退还两原告租房押金2800元。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又口头建立房屋租赁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双方自2016年5月18日起建立了不定期租赁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两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搬离本案所涉房屋,视为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已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被告理应退还两原告相应的租房押金2800元。审理中,被告张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良平、陈林森租房押金人民币28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印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