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明虎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933号申请执行人金明虎,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张海东,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申请执行人金明虎与被执行人延吉新元管业有限公司之间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金明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6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海东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海东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金明虎房款2068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70元、执行费2959元,共计307344元)。2016年10月21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涉及申请执行人金明虎返还被执行人张海东的房屋归金明虎所有,申请执行人金明虎三年内(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完毕)向被执行人张海东支付房屋差价十一万元整(¥110,000.00元),2016年10月21日之前上述房屋所欠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张海东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申请执行人金明虎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丁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