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执恢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曲昊刚、沈玉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昊刚,沈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湖德执恢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曲昊刚被执行人沈玉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湖德商初字第009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玉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玉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玉芹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玉芹(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47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