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丁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194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其与孙某某的租房处,容留张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其与孙某某的租房处,容留宋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其与孙某某的租房处,容留宋某某吸食冰毒。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其与宋某某的租房处,先后两次容留孙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其与宋某某的租房处,容留邹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租房处,容留宋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丁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7次8人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交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其与孙某某的租房处,容留张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其与孙某某的租房处,容留宋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其与孙某某的租房处,容留宋某某吸食冰毒。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其与宋某某的租房处,先后两次容留孙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其与宋某某的租房处,容留邹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租房处,容留宋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丁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7次8人次。另查明,公安机关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丁某抓获后,丁某提供宋某某的身份及住所并于2016年3月8日带领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宋某某,现宋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丁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7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栾 冲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路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