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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0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珍鱼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好稀奇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珍鱼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好稀奇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0607号原告:上海珍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桃,经理。被告:上海好稀奇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郁瑞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元,男,该公司工作。原告上海珍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好稀奇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现原、被告��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珍鱼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珍鱼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珍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