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红光与被执行人邹文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红光,邹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武红光、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16号楼1101室。被执行人邹文全、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农民、住同江市老气象局住宅楼3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红光与被执行人邹文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顾建丽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