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朱某某申请潘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朱昆雪,潘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沙城街92号5-1。申请执行人朱昆雪,女,1990年1月3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潘春利,男,1962年3月26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能东街10号3-2-1。本院作出的(2015)甘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甘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