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7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与周兴怀、贺恒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周兴怀,贺恒均,张兆恒,周同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613号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伊庄街。负责人谢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该行职员。被告:周兴怀,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贺恒均,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张兆恒,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周同孝,男,1960年7月27日处横,汉族,住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诉被告周兴怀、贺恒均、张兆恒、周同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