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焦铁梁与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劳动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铁梁,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焦铁梁,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新富巷15-1-A号。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惠农区北大街419号,组织机构代码01006688-X法定代表人陈学祥,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支付申请执行人焦铁梁经济赔偿金30800元,承担诉讼费5元、执行费362元,合计311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支付申请执行人焦铁梁案件款31167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双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