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谷越英诉被告许龙清、王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越英,许龙清,王美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135号原告:谷越英被告:许龙清被告:王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越英诉被告许龙清、王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谷越英、被告许龙清、王美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谷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贺宇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