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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谷越英诉被告许龙清、王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越英,许龙清,王美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135号原告:谷越英被告:许龙清被告:王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越英诉被告许龙清、王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谷越英、被告许龙清、王美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谷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贺宇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