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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660徐林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660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林,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苏0507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徐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林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林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林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一鸣审判员  王美新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