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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峰与被告大同市轻工服务公司大庆路住宅管理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峰,大同市轻工服务公司大庆路住宅管理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592号原告李瑞峰,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轻工服务公司大庆路住宅管理站,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原告李瑞峰诉被告大同市轻工服务公司大庆路住宅管理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管理的大同市商业银行住宅楼存车棚于2011年2月3日失火,烧坏原告住宅的塑钢窗、空调机以及存于车棚的自行车一辆,原告让被告看管车棚人员、物业收费员看了楼烧坏的物品,并要求其向被告汇报并赔偿,收费员她不给签字,让去找被告,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此事,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本院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瑞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人民陪审员  王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