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效文与赵建华、张成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效文,赵建华,张成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941号申请执行人韩效文,男,1944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赵建华,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张成力,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关于韩效文与赵建华、张成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韩效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效文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赵建华、张成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