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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绍峰与潍坊爱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峰,潍坊爱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2519号原告:李绍峰。住所,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被告:潍坊爱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峰诉被告潍坊爱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绍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绍峰承担。审 判 长 :      王      扬人民陪审员 :    吕    潇    楠人民陪审员 :胡明珠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杨    玉    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