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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杜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2号。负责人:李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执行人杜磊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欠款284577.85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577元及公告费600元。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6)鄂0303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