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俞华芬与杨明花、刘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华芬,杨明花,刘益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460号原告:俞华芬,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杨明花,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刘益方,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俞华芬与被告杨明花、刘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杨明花、刘益方夫妻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3751元(利息从每次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共偿还金额117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明花与被告刘益方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6日,被告杨明花向原告俞华芬现金借款3000元,并由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原告收存,该借据载明:今借到俞华芬人民币3000元整,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杨明花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并捺指印。2014年5月31日,被告杨明花向原告俞华芬现金借款5000元,并由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原告收存,该借据载明:今借到俞华芬人民币5000元整,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杨明花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明花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明花、刘益方应共同偿付原告俞华芬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375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元,被告杨明花、刘益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