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作雄与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唐闻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作雄,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唐闻骏,郭译徽,文新军,唐久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邓作雄。被执行人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唐闻骏,总经理。被执行人唐闻骏。被执行人郭译徽。被执行人文新军。被执行人唐久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作雄与被执行人唐闻骏、唐久岚、文新军、郭译徽、湖南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4年6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支付律师费285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1320元,申请执行费150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唐闻骏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59号2区4栋2楼1-5号门面,拍卖成交金额为148万元。申请执行人邓作雄已领取执行款1465000元。尚欠利息56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1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