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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德付与刘福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付,刘福强,杜孝,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1100号原告:杨德付,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文,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刘福强,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杜孝,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1单元6楼1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德付与被告刘福强、杜孝、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杨德付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付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德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德付负担。审判员  杨小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