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胡翠萍与江阴市信盛印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翠萍,江阴市信盛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胡翠萍,女,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江阴市信盛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24222-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桐岐桐前路南塘桥堍。法定代表人符家宝。申请执行人胡翠萍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信盛印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市信盛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胡翠萍修理费206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信盛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江阴市信盛印染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江阴市信盛印染有限公司名下虽有位于江阴市青阳镇桐岐桐前路南塘桥逸的房产,但属于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理。现已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江阴市信盛印染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胡翠萍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建林执行员  韩鹏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