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66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漳平市,现住漳平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大 清人民陪审员 邱 大 涌人民陪审员 林 晓 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