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凤德、康莤静等与东兰县泗孟乡钦能村拉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德,康莤静,东兰县泗孟乡钦能村拉六村民小组,韦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凤德。申请执行人康莤静。被执行人东兰县泗孟乡钦能村拉六村民小组。负责人韦东宁,该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韦凤云。申请执行人黄凤德、康莤静与被执行人东兰县泗孟乡钦能村拉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兰县泗孟乡钦能村拉六村民小组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凤德、康莤静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东兰县泗孟乡钦能村拉六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费人民币3800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兰县泗孟乡钦能村拉六村民小组在会计韦凤云名下的银行存款4393元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凤德、康莤静。因被执行人东兰县泗孟乡钦能村拉六村民小组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凤德、康莤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于申请执行人黄凤德、康莤静尚未实现的债权33607元,应由被执行人东兰县泗孟乡钦能村拉六村民小组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黄凤德、康莤静发现被执行人东兰县泗孟乡钦能村拉六村民小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执1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杨宗逸审判员 韦承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继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