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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行审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521行审148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钟伟。委托代理人何汉臻。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申请人)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质技监罚字[201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德)质技监罚字[201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章 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依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