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襄阳市襄州区绿波仙子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行政撤销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绿波仙子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行初18号原告襄阳市襄州区绿波仙子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赵寨村。法定代表人张华东,理事长。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76号。法定代表人余付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州区绿波仙子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襄州区绿波仙子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襄州区绿波仙子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晓芳审 判 员 韩庆东人民陪审员 李瑞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