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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物流园物业管理部,李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70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物流园物业管理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区泰发祥物流园区。负责人张增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海军,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向龙,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物流园物业管理部诉被告李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向龙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物流园物业管理部撤回对被告李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物流园物业管理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