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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志远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许昌中衡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537号原告:上海志远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宝钱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芳,上海开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凤,上海开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昌中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阿里山路与环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原告上海志远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中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协商欠款金额为37,0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底已支付全部款项,故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志远真空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奇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