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5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12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李宗林,沈洁,沈祥云,李淑敏,李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忠岐,该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负责人牟海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尤忠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宗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宗林。被执行人:沈洁。被执行人:沈祥云。被执行人:李淑敏。被执行人:李晨。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李宗林、沈洁、沈祥云、李淑敏、李晨合同纠纷一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