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凌仕红与许敬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仕红,许敬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202号原告凌仕红,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扶绥县。代理人梁玉芳,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敬良,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扶绥县。代理人钟启苏,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梁进东,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仕红与被告许敬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凌仕红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凌仕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敬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仕红与被告许敬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凌仕红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准许原告凌仕红撤回起诉。准许原告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凌仕红负担。审判员 谢永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玉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