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9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梦军与秦皇岛领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军,秦皇岛领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9124号原告李梦军。被告秦皇岛领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军与被告秦皇岛领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军撤回对被告秦皇岛领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即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爱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解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