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7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7802丁国忠与葛斌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忠,葛斌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7802号原告:丁国忠,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被告:葛斌辉,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丹阳市云阳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395526-8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文文,该公司职员。原告丁国忠与被告葛斌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国忠、被告葛斌辉、被告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文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国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4000元;2、判令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7日12时25分许,葛斌辉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迎宾路皮革城1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该道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迎宾路由西向东直行的丁国忠驾驶的苏L×××××号小型轿车相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葛斌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车辆受损后修理了10天,造成停运损失4000元。被告葛斌辉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葛斌辉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合理,我方只赔偿原告车���的损失费,不应承担其停运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及责任承担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及不计免赔,我司已经赔偿原告车辆的修理费和施救费。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我方不承担原告的损失。本院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葛斌辉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与原告丁国忠驾驶的苏L×××××号小型轿车相擦造成车辆受损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葛斌辉负全部责任,丁国忠不负责任。被告葛斌辉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相关损失的标准及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重新计算。原告主张停运损失4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租车协议合同及收条,本院酌情认定停运损失为每天300元,停运9天共计2700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国忠停运损失2700元。二、驳回原告丁国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国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家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道 娟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