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703号偃师市银海电子元件加工厂申请执行洛阳银电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6)豫0381民初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偃师市银海电子元件加工厂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银电光伏材料有限公司长期在外,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6)豫0381民初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延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军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