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1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寿良与赵补林、戴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良,赵补林,戴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寿良,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赵补林,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戴建忠,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寿良与被执行人赵补林、戴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325.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补林、戴建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38691.03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寿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补林、戴建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寿良发现被执行人赵补林、戴建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静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