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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瑞强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强,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金平区,汉族,大专文化,原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汕头地区业务主任,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强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权、汤启慧出庭支持公诉,李瑞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瑞强利用担任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汕头地区业务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从该公司调出35.9吨的虾饲料转卖他处,后将货款占为己有。经审计,上述饲料共计人民币285020元。(2)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瑞强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客户支付的货款110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李瑞强退还侵占款288610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瑞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瑞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瑞强利用担任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汕头地区业务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假冒汕头市濠盛水产品有限公司2014年7月份至同年9月份的订货单,从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调出35.9吨的虾饲料转卖他处,并将该笔收回的货款占为己有。经审计,上述虾饲料价值共计285020元。(2)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瑞强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客户支付予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的货款110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李瑞强退还侵占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的货款288610元,其亲属亦与上述公司就余下106410元侵占货款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李瑞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林某1、赵某、方某、陈某1、郑某1、魏某、陈某2、郑某2的证言,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证据清单、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控告书、授权委托书、商品赊销发货单、劳动合同书、李瑞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明细账单、理财金账号历史明细清单、情况说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饲料购销合同、汕头市濠江区濠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付款)、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情况说明书、前科(劣迹)查询表、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李瑞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395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李瑞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其犯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案发后,李瑞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李瑞强的亲属积极替其向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退缴大部分赃款,且就余下侵占货款与上述公司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李瑞强亦予以认可,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应视为李瑞强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李瑞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李瑞强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瑞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李瑞强继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410元,发还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惠贤人民陪审员  林海滨人民陪审员  朱亚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丽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