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执6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涂志刚、郑士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志刚,郑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6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涂志刚,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执行人:郑士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涂志刚与郑士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涂志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郑士成偿还借款6050元。本院于2016年08月0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士成送达了(2016)皖0406执663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士成有财产,且未发现郑士成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同时对被执行人郑士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涂志刚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涂志刚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梁国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