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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国胜与人张传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胜,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传彬,男,汉族,无职业。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国胜与被执行人张传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4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68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43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43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韩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韩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