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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伟、孙宝安、于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伟,孙宝安,于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674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军,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该社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徐伟,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孙宝安,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于春英,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伟、孙宝安、于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8.26元,减半收取计2309.13元,由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