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031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0312民初1706号原告:叶某,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被告:张某,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秦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欣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