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代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代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775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代某,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陈某与被告代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代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恒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