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振民与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民,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981号原告:张振民,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2日2日,住灵宝市。被告: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住所:灵宝市城东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彩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民与被告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张振民负担。审判员 窦天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