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曾金元与陈展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金元,陈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曾金元,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陈展彬,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曾金元与被执行人陈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展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四查”,被执行人陈展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余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国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