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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儒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儒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421号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法定代表人:李慧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松,鹿寨县雒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继云,公司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廖儒飞。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 丽人民陪审员  黄登保人民陪审员  陆梅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罗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