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黄美芳与廖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芳,廖德财,黄美芳,廖德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6183号原告:黄美芳,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廖德财,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列原告黄美芳诉被告廖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美芳因廖德财尚未归还借款本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廖德财立即偿还黄美芳借款172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7200元、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廖德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黄美芳借款172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7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为115元,由廖德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附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