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周露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周露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0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被执行人周露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02民初010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露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露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露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露泉(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的13×××04的存款人民币4526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漫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