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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泰兴市华鑫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华鑫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885号原告:泰兴市华鑫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毗芦村一心二组。法定代表人:金家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该单位员工。被告: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工业园区同创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季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文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华鑫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华鑫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华鑫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