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刚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刚,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7月23日因本案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涵、黄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刚驾驶一辆4500型吉普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四家子林场龙西井的塔284号油井,开井放取原油。在放油过程中,被告人李刚被采油九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起获原油1.11吨,价值人民币2412.03元。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田保卫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刚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原油价格说明、回收污油票、原油价格证明、社会危害性分析说明、证人史XX的证言、被告人李刚的供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刚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赵明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