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祥云与卞天健、叶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云,卞天健,叶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681号原告:许祥云,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知兴、林森,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卞天健,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叶章花,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许祥云与被告卞天健、叶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许祥云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章花的起诉。本院认为,许祥云申请撤回对叶章花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祥云撤回对叶章花的起诉。审判员 陈菁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