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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5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沟赵信用社与岗战峰、牛香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沟赵信用社,牛香梅,岗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沟赵信用社,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沟赵办事处。负责人张勇,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广军,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牛香梅,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岗战峰,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牛香梅、岗战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香梅、岗战峰的银行存款二十九万二千零六十四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