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永锐与臧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锐,臧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497号申请人李永锐,;。被执行人臧书飞,;。申请人李永锐与被执行人臧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臧书飞应向申请人李永锐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宗善田执行员 龚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