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宝云与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云,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宝云,女,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宝云与被执行人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