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猛与被申请人唐伟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猛,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财保98号申请人熊猛,男。被申请人唐伟,男。申请人熊猛与被申请人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辽XX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唐伟辽XX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担保人张宇辽XX号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璐 百度搜索“”